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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11-16 11:00:32 浏览次数:1175次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354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煤田地质局。
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。
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。

第二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
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为国家建设提供地质服务。
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地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开展水文地质勘查;承担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液体矿产勘查任务;承担我省地热能(浅层地热能和水热型地热)的勘查评价工作;承担我省南部地区矿山地质灾害调查、评估,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;承担我省地热能(浅层地热能和水热型地热)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;应用地球物理、地质、测绘、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,为自然资源调查提供技术支撑;完成河北省煤田地质局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三章  党的领导


第十二条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党委强化政治功能,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,按照参与决策、推动发展、监督保障的要求,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,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
第十三条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党委必须参与决策。决策前,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、沟通协调,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,形成集体意见;决策时,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;决策后,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
第四章  举办单位


第十四条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对本单位的权利:

(一)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,依法履行领导责任、保障责任、管理责任、监督责任,维护所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;

(二)提出单位宗旨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建议;
(三)对所属单位行使举办权,审核批准单位的重大发展规划;
(四)加强对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,任免、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,开展年度考核,指导、监督单位运行,对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价;
(五)指导、监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,对单位预算管理、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;
(六)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。
第十五条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对本单位的义务:
(一)支持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;
(二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。

第五章  管理层


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队长办公会议。
产生方式是局党组任命。
决策机构的职责:负责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,组织开展业务工作,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;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加强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; 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单位管理制度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单位资产,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;根据队党委会的意见,加强内设行政机构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规范化管理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   

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: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的决议;组织实施年度业务工作计划;召集和主持队长办公会议;监督执行本单位形成的各项规章制度;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六章  服务对象


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:  
(一)根据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工作需求;
(二)对本单位的质量、安全、环保及绿色勘查等提出要求;
(三)本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时,采取通报批评、停止拨款、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罚。
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:
(一)根据地质项目开展情况安排资金投入;
(二)依法维护工作秩序,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必要的外部关系和各类矛盾纠纷;
(三)对产生的地质资料做好保密工作。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义务。
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:
(一)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;
(二)对本单位公益性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正当途径和方式。

第七章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加强内部控制管理,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八章  信息披露

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(一)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;

(二)事业单位章程;

(三)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;

(四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
第九章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十章  章程修改
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党委会研究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一章  附  则
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4日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